某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管理制度(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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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治司,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构建预防

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6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保险公司(以下称“公司”)实际,特制订《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三)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本制度所称保险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利用欺诈机会进行欺诈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为目标,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本制度的工作目标为构建一个“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反欺诈体系机制基本健全,欺诈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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