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农业相互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2018版)(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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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
第五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存在;
(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