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在线【2016】主10号--个人法律费用补偿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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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共同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下同)公民,可以为本人及本人家庭成员(见“释义”)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和其家庭成员可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初次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加一审民事诉讼(见“释义”)或劳动争议仲裁(见“释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则保险人就被保险人遭受的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参见“第四条”)损失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一)因他人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害(见“释义”)的;
(二)因他人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财产受损(见“释义”)的;
(三)被保险人过失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受损的;
(四)因生活消费需要,被保险人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因商品或服务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和/或财产受损的;
(五)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劳动权益的;
(六)保险人同意承保且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其他类型的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上述保险责任第(一)、(二)项为基本保险责任,第(三)、(四)、(五)、(六)为可选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所指诉讼、仲裁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下同)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且予以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