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产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7-11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保全并执行裁定内容后,如因被保险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实际损失,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以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和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五)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

(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诉讼案件经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七)被保险人撤诉(不包括和解后撤诉)、诉前保全后不及时起诉或使用虚假证据造成的损失。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诉讼金额和所保全财产的价值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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