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3]主3号--房屋保险条款(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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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附贴批单、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二)特别约定;
(三)保险单、保险凭证、保单明细表;
(四)附加条款、扩展条款;
(五)保险条款;
(六)投保单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资料、合法有效声明、电子文档。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房屋和购房合同中载明的非公共配置的设备。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在购房协议签定以后被装修,改造、购置或其他行为而导致房屋增值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附属于房屋的财产和室内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冰凌、雹灾、雪灾、龙卷风、崖崩、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