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07-07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
(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
(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
(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
(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
(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
(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
(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沉下陷;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