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4]附18号--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责任保险条款(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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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以下简称
“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约定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第三方(见释义)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责任限额为限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而承担的任何个人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由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者由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损失;
(3)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恶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4)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
(5)使用(暂时居住除外)或拥有土地房屋;
(6)使用或拥有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7)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使用枪支;
(8)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见释义)、雇主或雇员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9)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警戒性责任或罚款、惩罚;
(10)被保险人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赔偿的义务。
(11)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