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09]主66号--家庭住房装修工程保险条款(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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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卡)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下列装修项目(含装修材料及装修费用):
(一)室内墙面、地面、天花板;
(二)门、窗;
(三)固定橱、柜,架、台及隔墙、屏风、玻璃、镜面;
(四)卫浴设备、照明灯具以及水、电、气管线;
(五)空调、热水器、灶具等固定的家用电器、设备;
(六)列入装修项目的活动式家具(不包括自购家具)。
第三条 经特别约定,下列财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
(二)下列现有室内财产:
1.室内装潢;
2.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3.衣物和床上用品;
4.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室内附属设施是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等。
室内装潢是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主体结构内部进行的装饰,并且该装饰固定于地面、墙壁。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露天存放的装修材料;
(二)属于装修施工单位或工人自有的施工机具、设备、机械装置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