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转运期间财产损失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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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转运期间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转运期间财产损失保险费率表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被转运期间(自保险标的离开始发地起至到达目的地止),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雪灾、冰凌;

(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四)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五)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在转运期间,由于下列原因和情况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盗窃、抢劫、抢夺;

(二)承运人不具有经营运输工程机械设备的合法有效资质,或承运人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

(三)被保险人、承运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二)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需经常更换的工具和配件(如:打击锤、钻头、皮带、绳索、金属线等)、易损的玻璃配件(如:挡风玻璃、倒车镜、灯泡等)的单独损坏,以及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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