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整机盗抢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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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整机盗抢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整机盗抢保险费率表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外来的且有明显作案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整机(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家庭成员和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以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发生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和施工场地之外(包括工地之间的运输途中)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三)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抢损失;
(四)无专人看管的情况下发生的盗窃损失;
(五)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即GPS)失效所发生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六)保险标的与操作人员或承租人同时失踪。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损失;
(二)保险标的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发生其中的部件或局部(包括零配件、备用件等)被盗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被诈骗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