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财险【2016】(主)044号--航空旅程延误综合保险条款(5页).rar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7-0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搭乘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及境外旅行的乘客,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条款分为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航班备降返航保险和通用条款四个部分。投保人可根据险别选择投保,也可以同时投保,并在保单中载明。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航班备降返航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航班延误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将要搭乘的固定航班飞机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或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其延误时间连续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标准和金额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的;

(二)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的,或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航班的(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的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三)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的情形的;

(四)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承运人安排的最早、最便利的航班;

(五)被保险人搭乘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第二部分 航班取消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将要搭乘的固定航班飞机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或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而被取消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标准和金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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