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个人旅行不便保险条款(7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7-03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旅行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的以下一类或几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旅程延误保险与航班延误保险不同时投保):

一、航班延误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搭乘或转乘的航班延误四小时以上(含四小时),保险人按照保单约定的航班延误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每延误四小时赔偿保险金额的50%,每次事故最高赔偿八小时。

延误的时间的确定以下列两个时间之较长者为准:(1)自飞机原定出发时间起至飞机实际起飞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或(2)自飞机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飞机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为止。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航班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的;

2、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航班延误的情形的。

(三)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航班延误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在知道事故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海关、警方或交通运送公司等有关机构报案并取得的事故书面证明;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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