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款解析(18页)ppt.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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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款解析

交强险是以《条例》的形式制定的,机动车包含汽车、电车、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以及各种专用机械车辆、特种车。

条例内容

1.总则

此部分主要是对条款制定依据、合同的组成与形式、费率的影响因素等内容进行阐述。

交强险条款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条例》等。明示条款制定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突出交强险条款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交强险合同的组成基本上用了目前商业性保险合同构成的要素,包括交强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等,这也是为法律界和保险界普遍认可的一种保险合同组成。条款要求所有涉及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利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交强险费率按照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费率执行,同时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这可促进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同时体现了交强险具有通过费率机制实现社会管理的功能,有利于推动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好转。

2.定义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矢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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