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及行为准则(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7-05

哲学声明

1.人寿保险生意乃基于分担风险之哲学.此生意之操作及行政应处处存有崇高之正直及道德。

2.此生意乃基于信任及诚实,且需有崇高之责任感及专业化。

3.保单拥有人及公众人士对人寿保险公司之正直及诚实之信心将加以保存及加强.

4.人寿保险公司应设法使其生意受到良好的管理以确保保单拥有人储蓄之安全及公司的良好名誉。

5.人寿保险公司应有对保单拥有人提供有效率及快速服务的政策,在必要时协助及提供意见给他们,以促进友好关系

按照上述之目标及哲学,人寿保险行业力图编此道德及行为准则以便能雇佣于此行业之人士指供准绳,,以促进及保持一致的道德水准,及拥护保单拥有人之信任及福利。

第二部:人寿保险行销

介绍

i.此准则之人寿保险名词抱括所有家庭服务及/或普通人寿保险,所有年金,退休契约,及永久健康保险。

ii.此准则之代理,即是所有人士,包括人寿保险公司的雇员,行销人寿保险,除了注册保险经纪,他们有各别的专业行为准则。

iii.马来西亚人寿保险公会之会员将着手执行此准则及尽一切努力确保所有关系到行销保遵守上述条文。人寿保险公司之审查/纪律委员会(根据第一部2(c)条文所设立)将负责监督人寿保险代理遵从这一部(即第二部)及负责每三个月呈交予马来西亚国家银行一切所视察到之违反及所采取之纠正及惩罚行动。

iv.如有保单拥有人投诉某代理违反此准则,此代理必须跟保险公司合作以确立事情.投诉者如还没有提出投诉,他应被告知可向有关公司提出投诉代理有义务时常以至高真诚及正真处理其生意。

1.一般行销原则

a.代理应∶

i)当时洽准保单拥有人时,告知对方他所属之人寿保险公司及出示其代理注册卡以鉴定其身份;

ii)确保所推介之保单乃适合准保单拥有人之需求及没有超越他的资源;

iii)代理只能对自己能胜任之事件提出意见及寻求或推荐其他专家意见(如被视为合宜);

iv)准保单拥有人所提供之一切资料应绝对为自己及其所代表的人寿保险公司所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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