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23页).doc

已下载:3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6-26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

(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

(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

(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

(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

(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

(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

(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碰撞、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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