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车险业务理赔应急预案管理规定(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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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险业务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规范应急处理流程,确保公司重大灾害事故处理稳定、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一次事故或一次事件符合以下规定的保险事故视为公司重大灾害事故:
(一)车辆损失超过5台以上;
(二)人身伤亡达到3人(含3人)以上;
(三)损失情况不详但公司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的;
(四) 重大影响的设涉及舆情影响的第一时间上报总公司;
(五)涉及重大灾害天气及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的,第一时间上报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由总公司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和协调。分公司须制定属地车险业务重大灾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二)准备充分,有效应对。公司应结合当地实际,提早谋划,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科学合理、有条不紊、积极妥善处置车险业务重大灾害事故,有效防止重大灾害事故的发展,赢得客户及社会认可。
(三)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公司应合理调配人力、设备、救援等公司、社会资源,积极参与车险业务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分支机构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客户服务中心、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