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保险[2009] N23号--沿海、内河船舶险附加险条款(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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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

(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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