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意义(12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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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标的的损坏或灭失对被保险人有着利害关系。如果财产安全,投保人就能得益;如果财产受损,其利益亦遭受损害。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48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雪对一般人来说,是没有什么利益可言的,但对某处高地旅馆的老板,却有保险利益。如果在12月20日左右下大雪,他的旅馆就会招来很多滑雪的游客,从而收到大批租金;如果到期没下雪,那么这家旅馆就门可罗雀,生意清淡。因此,雪对这家旅馆的老板就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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