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修船责任保险协议书(6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06-20
第一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为XX保险公司 分公司,被保险人为 修船厂。
第二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期限为 年 月 日 时起生效,直至承修船舶修理完毕交付船方或保险期限满期的 年 月 日 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若保险期满时仍有在修船舶未完工,则被保险人应当续保本保险,或者单独就未完工在修船舶向保险人提出展期要求,在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缴纳展期期间的保费后,本保险对该未完工在修船舶方继续有效。
但无论任何情况,本保险仅负责船舶在厂修理期间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
1、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由于修船工人或技术人员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事故或船舶机损对承修船舶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但机器本身的损坏不予负责。
2、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由于修船工人或技术人员的过失而致承修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和其他船舶所造成本船的直接损失。
3、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修理开工前向保险人申报拟修理的船舶,保险人才承担风险,否则不予负责。
第四条:预计年修船产值:
第五条: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 ,
其中,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 ,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法律、法令、规章、许可、特许而增加的修理或重建费用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