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09] N102号--国内邮(包)件保险条款(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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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邮政机构办理邮(包)件寄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在邮政机构办理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邮(包)件寄递业务的邮政包裹、给据邮件、特快专递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经保险双方书面特别约定,以邮政包裹、给据邮件、特快专递方式办理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寄递业务的证件、票据、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特约保险标的。

第五条  下列物品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十)现金,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三个月以上)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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