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财险个人信用卡资金损失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6-04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信用卡的金融机构或办理个人信用卡(有主、副/附卡的必须分别投保,副/附卡以下统称为附属卡)的持卡人,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个人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个人信用卡为保险单生效前,被保险人名下的有效个人信用卡。如果保险单对所承保的个人信用卡的类型或明细有具体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个人信用卡在投保人选择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范围内发生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赔偿保险金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一) 被保险人的个人信用卡丢失、被盗、被复制后,发生的线下特约商户销售终端(POS)签名交易及签名+凭密交易、ATM 和银行柜面取现及转账交易、网络和电话渠道的取现、转账或消费交易产生的资金损失;

(二)在被胁迫的状态下,被保险人将个人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个人信用卡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在被胁迫的状态下,被保险人个人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卡人将附属卡交给他人使用,或透露该附属卡账号及密码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投保人可选择个人信用卡挂失或冻结前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和96小时中的任意一个时间段作为保险人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时间范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履行上述保险金赔偿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1.被保险人发生个人信用卡遗失、被盗窃、被盗用后,被保险人立即向银行进行紧急挂失、冻结账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取得银行、公安机关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仍然未能追回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个人信用卡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或附属卡的持卡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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