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4]主11号--幸福家庭保障计划之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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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险人

年龄在28周岁至60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且从事符合本条款所附的职业或工种(详见附件一)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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