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财险电梯责任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6-0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等资质证书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等资质证书或该资质证书已失效等情形;

(二)超载、电梯应配备专职司机而没有配备或由非专职司机操作。

第七条 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但未经修复,或未按政府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整改而继续使用等期间;

(二)被保险电梯在安装、试车、检测、维修、改造、调试、保养或更新期间发生任何事故。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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