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0]主49号--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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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

(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

(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

(三)摊铺机。

第四条  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

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

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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