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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特征

在经济生活日益繁荣的今天,法律并不一定将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合同都列举出来,法律尚未确定名称和规范的合同是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名称并规定调整规范的合同。根据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我国的汽车保险被赋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名称,是有名合同,它是保险合同中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

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射悻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悻合同是一种不等价合同,是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确定的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射悻合同

“射悻”的原意是碰运气的意思。保险合同的射悻性主要表现在保险人的反给付在合同订立时尚不能确定,而是有赖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在合同有效期间,倘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标的因而致损,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保险费而得不到保险人的任何反给付。保险人的情况则与此相反,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他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其所收入的保险费;如不发生保险事故时,则只收取保险费而不需赔付。在保险合同中,实际上是投保人以交付保险费为代价将一个可能发生损失的危险事故转移给保险人承担,但这危险事故只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保险合同的后果是不确定的。可见,形成保险合同的射悻性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汽车保险合同特征

但是保险合同与典型的射悻合同不同。典型的射悻合同有赌博、彩票等。这种合  同的一方的给付完全有赖于偶然事件。保险合同的射悻性仅表现在保险人的反给付  的偶然性,而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效果却是在合同订立时即确定无疑。至于长期人寿保险,则带有储蓄性,不存在射悻性。所以准确地说,保险合同是具有射悻性质的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合同这种射悻性质只是就每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如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来看,总保险费收入与总赔偿金额的关系是经过科学测算的,两者大体应相平衡。在这方面并不存在偶然性,即不存在射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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