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财险现金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7-0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且财务制度健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现金、支票、汇票以及其他有价票证均可作为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场所、线路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对于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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