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机器损坏综合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5-2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的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三)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以及疏忽、过失行为;

(四)电器短路和供电、供水、供气的突然中止;

(五)物理性爆裂。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四)火灾、爆炸;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七)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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