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车险赔案客户“零单证”索赔制度汇编(2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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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车险赔案客户“零单证”索赔制度》实施细则1-8
附件一:车险“零单证”赔案索赔须知9
附件二:快递袋版面内容10
附件三:车险“零单证”赔案报告单11-12
第二章 车险“零单证”赔案回访实施细则13-14
第三章 车险“零单证”赔案应急预案 细则15-17
第四章 车险“零单证”赔案检查处理细则18-20
为改善理赔服务质量,提高理赔服务水平,方便保险消费者的车险索赔事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零单证”索赔制度的定义:
保险公司通过加强理赔管控,优化服务流程,完成理赔资料的主动收集工作,客户只需配合保险公司相关工作,无需再到保险公司递交索赔单证,即可获取赔款。
二、“零单证”赔案适用条件:
(一)案情简单、出险原因清楚、保险责任明确、且全案赔付总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单方、双方或多方事故;
(二)“纯车损”案件,即仅涉及车辆损失的案件;
(三)事故属保险责任,客户就赔偿金额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
(四)案件不涉及司法诉讼,无骗保骗赔嫌疑;
(五)有责方车辆在XX市内保险机构投保,且出险地点在XX市内。
三、理赔手续简化
(一)凡符合以上“零单证”赔案条件的单方事故,可无需提供交通事故证明(经查勘定损人员明确需要提供的除外)。
(二)凡符合以上“零单证”赔案条件的双方或多方事故,可无需提供交通事故证明(经查勘定损人员明确需要提供的除外),但需提供双方或多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