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4]主16号--电动自行车盗抢保险条款(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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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均可以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该被保险人应为行驶证上载明的年满16周岁并在70周岁以下的自然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保险单中载明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以下简称“保险标的”),其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且60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丢失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
(四)保险标的在竞赛或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期间;
(五)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标的;
(六)保险标的停放时未上锁;
(七)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盗抢或报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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