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寿真安心手术医疗终身保险附加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5-14

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之订定及构成
本「南山人寿真安心手术医疗终身保险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仅适用於南山人寿真安心手术医疗终身保险(以下简称本契约),且仅限於与本契约同时投保。
本附加条款构成本契约之一部分,本契约之约定与本附加条款抵触时,应优先适用本附加条款。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附加条款各项名词定义如下:
一、疾病:
係指被保险人自本附加条款生效日起持续有效第三十一日开始或復效日起所发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险人投保时之保险年龄為零岁者,且经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依据优生保健措施减免或补助费用办法公告认定之新生儿先天性代谢异常疾病筛检结果显示异常而发现新生儿先天性代谢异常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间之限制。
二、伤害:
係指被保险人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而蒙受之伤害。
三、手术医疗保险金额:
係指保险单首页所载之本附加条款投保金额,且不得申请增加手术医疗保险金额,倘尔后该金额有所减少,则以变更后并批註於本保险单之金额為手术医疗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期间的始日及交付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以保险单上所载本契约始期日為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的始日。
本公司应自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负保险责任,并应发给保险单作為承保的凭证。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时,其应负之保险责任,以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金额时开始。
前项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与否之意思表示前发生应予给付之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四条 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附加条款效力的停止
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应照本附加条款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并交付本公司开发之凭证。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
到期未交付时,年缴或半年缴者,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為宽限期间;月缴或季缴者,则不另為催告,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宽限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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