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寿伤害保险附约条款(1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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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附约的构成
本南山人寿伤害保险附约(以下简称本附约)依主保险契约(以下简称主契约)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约订之。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附约的构成部分。
本附约的解释,应探求附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附约所称之「保险金额」,是指本附约保险单所载之保险金额,倘尔后该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金额為本附约之保险金额。
本附约所称之「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本附约所称之「失能」,是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
一、不能继续从事原来之任何工作。
二、不能继续从事原来之一部分工作。
三、永久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即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能继续从事原来之任何工作达五十二週以上,且终身无法恢復工作能力、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本附约所称之「保险年龄」,係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足岁计算,但是未满一岁的零数超过六个月者加算一岁)加计自本附约生效日起已经过之週年数计之,但未满一週年者不计入。
第三条 保险期间的始日与终日
本附约如係与主契约同时投保者,以主契约契约始期日為本附约保险期间的始日,以主契约当年度保单末日為本附约保险期间的终日。
本附约如係於主契约有效期间内中途申请加保者,本附约保险期间之始日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批註於保险单上之日期為準,以主契约当年度保单末日為本附约保险期间的终日。
第四条 附约的保险期间及续约
本附约的保险期间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经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於保险期间届满后之三十日内交付保险费者,得逐年更新本附约,使其继续有效,但续约时本公司得按照当时主管机关核可之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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