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寿新伤害保险附约条款(1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5-30

第一条 保险附约的构成
本南山人寿新伤害保险附约(以下简称本附约)依主保险契约(以下简称主契约)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约订之。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附约的构成部分。
本附约的解释,应探求附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附约各项名词定义如下:
一、保险金额:
係指本附约保险单首页所载之本附约保额,倘尔后该保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并批註於保险单之金额為「保险金额」。
二、医师:
係指合法领有医师执照之执业医师,且非要保人、被保险人。
三、专科医师:
係指经医师考试及格完成专科医师训练,并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甄审合格,领有专科医师证书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
四、意外伤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五、保险年龄:
係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足岁计算,但是未满一岁的零数超过六个月者加算一岁)加计自本附约生效日起已经过之週年数计之,但未满一週年者不计入。
六、原来工作:
係指保险事故发生当时被保险人所从事之具有报酬之工作,如保险事故发生当时,被保险人并未从事任何得获致报酬之工作时,则「原来工作」係指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最近一次所从事得获致报酬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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