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寿享健康定期防癌健康保险附约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5-27

第一条 保险附约的构成
本南山人寿享健康定期防癌健康保险附约(以下简称本附约)依主保险契约(以下简称主契约)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约订定之。
本附约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附约的构成部分。
本附约的解释,应探求附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附约各项名词定义如下:
一、保险金额:
係指保险单首页所载之本附约投保金额,倘尔后该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并批註於本保险单之金额為保险金额。
二、所缴保险费总和:
係指保单年度數乘以保险金额乘以最近一次缴交之保险费所适用本附约年缴保险费费率(以本附约未扣除折扣之费率為準)所计得之金额。
三、保单年度數:
係指自本附约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首次罹患侵袭性癌症疾病或首次罹患低侵袭性癌症疾病时,分别所经过之週年數,未满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计。但最多以保险单首页所载之本附约缴费年限為限。
四、最近一次缴交之保险费: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险人首次罹患侵袭性癌症疾病或首次罹患低侵袭性癌症疾病前最近一次缴交之保险费。
五、癌症疾病:
係指惡性新生物,并由医院对其病理检验诊断确定,属行政院卫生署公布之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统计分類标準归類為惡性肿瘤(详見附表一及附表二)。区分如下:
(一)低侵袭性癌症疾病:係指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
(二)侵袭性癌症疾病:係指前述低侵袭性癌症疾病以外之其他癌症疾病。
本附约所称癌症疾病,以被保险人自本附约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续有效第九十一日开始经医师诊断确定符合上述定义者為限;如要保人於本附约有效期间内申请增加保险金额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险金额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该部分保险费之当日起第九十一日开始被保险人所发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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