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第三章_保险合同第3节(14页)ppt.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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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合同的订立概念: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阶段: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与承诺。
1.要约:概念: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投保)。
条件:
(1)明确的订约愿望;
(2)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
(3)在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后的反要约:如果受要约人作出与原要约有重要不同的建议就构成反要约,但仅仅要求进一步提供信息或情况的不构成反要约。2.承诺:概念: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承保)。
条件:
(1)被要约人无条件接受要约全部内容;
(2)被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的;
(3)被要约人必须以要约要求的形式作出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特点:一般来说,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合同通常是在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即合同才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一规定理清了在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可能出现的理赔纠纷,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即生效,除非保险双方对合同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则从满足该条件或期限时开始生效。如果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出现时间差,则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后而尚未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对于定期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到期满日 24时为止。人身保险合同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属于实践合同,合同的生效以投保人实际缴纳首期或全部保险费为条件。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是从保险合同生效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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