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分公司请假休假管理办法(14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4-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员工考核管理体系,维护公司良好的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XX保险公司请假休假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假期及假期期间工资待遇等与分公司当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假期日期
第四条  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一)新年:1月1日,休假1天;
(二)春节:农历除夕、初一、初二,休假3天;
(三)国际劳动节:5月1日,休假1天;
(四)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休假3天;
(五)清明节:农历清明,休假1天;
(六)端午节:农历端午,休假1天;
(七)中秋节:农历中秋,休假1天;
以上节日如逢公休假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可以请病假。员工休病假的日期,应以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单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员工生病后根据病情可申请医疗期,公司将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医疗证明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
(三)医疗期规定: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
(1)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2)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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