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寿团体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附加条款(3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4-09

附加条款之订定及构成
第一条
本「南山人寿团体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附加条款」 (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仅适用附加於「南山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南山人寿团体一年定期意外伤害保险附约」或「南山人寿学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合称本契约),依本契约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约后生效。
本附加条款构成本契约之一部分,倘本契约之约定与本附加条款牴触时,应优先适用本附加条款。本附加条款未约定者,悉依本契约之约定。
名词定义
第二条
本附加条款所称「空中大眾运输工具」係指领有世界各国政府所核发之有效许可行驶证明及合法载客营业执照,在对不特定人开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运输為目的下,其营运时间及路线係经有关政府机关核可之商用航空客机。
本附加条款所称「乘客」,係指搭乘本附加条款所称之「空中大眾运输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驾驶该大眾运输工具而获有报酬之驾驶员或受雇服务於该大眾运输工具之人员。
本附加条款所称「被保险人」,係指本契约所附被保险人员名册内所载之人员。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的给付
第三条
被保险人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运输工具,自登上该空中大眾运输工具时起至完全离开空中大眾运输工具时止之期间内,发生本契约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致成死亡者,本公司另按本契约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超过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之死亡与该意外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於投保时為未满十五足岁之未成年人,其「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之给付於被保险人满十五足岁之日起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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