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寿富贵安康医疗终身保险条款(9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4-08

第一条 保险契约的构成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契约各项名词定义如下:
一、单位日额:
係指本契约保险单首页所载之本契约投保金额,倘尔后该保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并批註於保险单之金额為单位日额。
二、所缴保险费总和:
係指保单年度数乘以单位日额乘以最近一次缴交之保险费所适用本契约年缴保险费费率 (以本契约未扣除折扣之费率為準)所计得之金额。
三、保单年度数:
係指自本契约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契约缴费期间届满时,二者较早届至者所经过之週年数,未满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计。
四、最近一次缴交之保险费: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契约缴费期间届满前最近一次缴交之保险费。若被保险人於要保人办理「减额缴清保险」后身故或本契约缴费期间届满者,係指要保人於办理「减额缴清保险」前最近一次缴交之保险费。
五、缴费期间:
係指保险单首页所载本契约之缴费年限。
六、疾病:
係指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第三十一日开始或復效日起所发生之疾病;如要保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申请增加单位日额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单位日额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该部分保险费之当日起第三十一日开始被保险人所发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险人投保时之保险年龄為零岁者,且经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依据优生保健措施减免或补助费用办法公告认定之新生儿先天性代谢异常疾病筛检结果显示异常而发现新生儿先天性代谢异常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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