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4-04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停车场的所有者、经营者及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停车场区域范围内从事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时,因过失造成停放车辆的下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
(二)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导致的责任和费用;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第三者本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他人恶意破坏;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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