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寿险公司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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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 号)和《中国保险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号)的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XX总公司运营管理部、合规管理部、个险业务部、银行保险业务部、中介业务部、续收保费部、信息管理部、客户服务部联合制订《XX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以下简称“双录”)。
第二章 “双录”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时,应在自助终端等设备的初始页面明确提示消费者此次购买保险未经过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完全由消费者自主购买,并突出提示“如有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由消费者点击确认。
第四条 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 60 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
第三章 “双录”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银行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由其自行完成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的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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