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资产监管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3-2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境内设立的资产监管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产监管业务时,由于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土地及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七)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八)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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