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5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3-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和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不包括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奖补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县投入为主,省级投入为辅。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和化工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方面的资金。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财政激励引导、市场机制运作,省级统筹规划、市县主导实施,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简便高效”原则。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保监局共同负责。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确定合作保险机构和参保企业名单,指导企业参保,对各级安监部门保费补贴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XX保监局牵头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报备管理、业务监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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