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3-1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及其他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是在陆地上使用的各种工程机械设备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轮式车辆和农用机械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保险责任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及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滑坡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突然下沉下陷。
第六条在施工场地范围内,保险标的在被有操作资格的人员使用、维护和保养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外界物体倒塌。
第七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九条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保管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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