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财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2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3-1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年满 3 周岁(含)以上的学生,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父母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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