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医疗责任保险(B款)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3-07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并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累计承担的额度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包括医务人员超范围、跨学科进行的医疗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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