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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九讲_财产保险

第九讲 财产保险
第十四章  财产保险引论

第一节  财产标的分类及其特征
一、 有形财产
二、 间接损失

一、 有形财产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所承保的是有形财产。 有形财产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种。分类原因:  
第一,不同的财产所面临的风险事故的可能性不一样;  
第二,动产和不动产的估价机制是不同的。 
二、 间接损失 
当有形财产发生损失或者灭失时,还有可能产生一种被称为间接损失的情况,又可以叫做继发性损失。
(一) 企业财产     
发生营业中断损失而遭受的损失。     
选择继续营业发生的一些额外费用。    
(二) 家庭财产     
个人和家庭同样也会遭受与使用损失相联系的费用。
如:一个人的房屋受损了,他可能需要寻找临时的房屋安家落户,支付临时房屋的租金,承担与居住有关的一些费用。

第二节  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 
一、 赔偿原则
二、 分摊原则

一、 赔偿原则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一) 赔偿原则适用的前提
1.在损失发生的时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2. 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那就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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