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公司渠道管理和考核办法(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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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总裁室提出的“XXXX”战略工程的总体要求,着力加强渠道建设,提升渠道产能,明确渠道界限,严格渠道考核,结合20XX年渠道建设实施情况,特制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道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公司按照业务来源设定了经代渠道、车商渠道、银保渠道、综拓渠道、重客渠道等5个中介类渠道和直销渠道、电网销渠道、新兴渠道等3个非中介类渠道。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渠道界限进行业务归类,将业务回归真实来源,杜绝发生保费在渠道“窜门”现象。

第一章 渠道界限、定位、发展策略和目标客户
第一节 渠道界限
明确渠道业务界限,有利于清分业务来源;有利于对渠道业务品质进行甄别,从而选择优质渠道加强合作;有利于积累各渠道的真实数据,为今后业务分析、续保和政策配置提供数据支持。
第一条    经代渠道业务界限:通过中小型经纪公司、专业代理公司、车友俱乐部、检测线、车管所、二手车交易中心、修理厂及其他兼业代理机构(除银邮、车商渠道以外)以及个人代理人业务。
第二条    车商渠道业务界限:是指包括汽车制造商、4S店、特定品牌销售商等为中间商的销售渠道。合作对象包括汽车制造商、4S店、特定品牌销售商、汽贸公司。
第三条    银保渠道业务界限:通过银行、邮政储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的团单和个单业务。
第四条    综拓渠道业务界限:通过与寿险公司合作,利用其销售队伍向个人客户、中小企业客户代理销售的车险和非车险业务。
第五条    重客渠道业务界限:参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客户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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