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3-04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合同列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第三条下列财产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保管的第一条列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它财产。
第四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
(二)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各类收藏品等珍贵财物;
(三)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四)交通工具、日用消耗品(含烟、酒、食品及药品)、养殖物及种植物;
(五)笔、磁带、磁盘、光盘、打火机、手表,以及各类便携移动式播放、存储、影像、计算器材或用具(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U 盘、mp3、mp4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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