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公司修船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2-28

1. 被保险人名称……
2. 修船地点……
3. 保险期间:自 ……起 12 个 月
4. 保费
最低预付保费为……,可提高至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收费总额的……%,差额应于调整后 90 天内缴付。
5. 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指被保险人作为修船人在保险期间的全部收费(包括已收到和尚未收到的费用)。不能因为将修理作业分包出去而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任何款项。
6. 承保范围
保险人同意,在限额范围内,在遵守下述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赔偿被保险人作为修船人对下述事项负有法律责任而须支付的所有款项:
(1) 被保险人照料、监管、控制下的任何船舶、驳船因修理而蒙受的损失、损害,包括在修理作业所在港口内移泊、港口100 英里内试航途中蒙受的损失、损害;
(2) 被保险人修理的任何其他船舶、驳船蒙受的损失、损害,但此等船舶当时非因试航而在海上航行的除外;
(3) 前文第 (1)、(2) 项提及的任何船舶、驳船之上或卸下的货物或其他物品蒙受的损失、损害;
(4) 为修理而从任何船舶、驳船上拆下,处于被保险人照料、监管、控制下的机械设备蒙受的损失、损害,包括将该等机械设备运往被保险人处所或者往返专业修理公司或建造商处所途中受到的损失、损害;
(5) 残骸清除;
(6) 第三方财产在被保险人修船作业期间或因之蒙受的损失、损害。
前述法律责任指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分包商因疏忽而须承担的责任。
7. 责任限额
本保险对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发的一连串事故的责任限额为………,含如下费用的赔偿责任:
(1)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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