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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四讲_保险合同

第四讲 保险合同(下)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二)承诺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一方一经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由保险人做出。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生效。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但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二、保险人的义务
一、投保人的义务
(一)缴纳保费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法律后果: 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人可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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