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讲_保险合同(上)(26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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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三讲_保险合同(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下,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 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 双务性 单务合同 VS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因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合同: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 射幸性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三) 补偿性 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 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保险的一个最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时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 
(四) 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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